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5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債 務 人 天御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王鋐秝即王美煌 法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黃趙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貳仟叁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天御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7年03月01日邀其餘相對人王鋐秝即王美煌、黃趙傳為連帶保證人向 聲請人借款一筆:新臺幣123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7年03月01日起至122年03月01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18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本金寬限期二年,利息前二年依定儲指數(按 季)+0.6%(目前為年率1.68%)計收,第三年起依定儲指數(按季)+0.72%計收。 ㈡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契約書為據。 ㈢債務人天御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每月1日繳付利息,上開 借款自108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契約書中第八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王鋐秝即王美煌、黃趙傳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授信契約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賀傑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12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天御生技股│自民國107年3│至民國109年3│年息百分之一點│ │ │123000│份有限公司│月1日起 │月1日止 │六八 │ │ │000元 │、王鋐秝即├──────┼──────┼───────┤ │ │ │王美煌、黃│自民國109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趙傳 │月1日起 │ │八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天御生技股│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3000│份有限公司│1月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00元 │、王鋐秝即│ │ │百分之十,逾期│ │ │ │王美煌、黃│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趙傳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