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411號債 權 人 復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復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仁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喬豐環球有限公司、大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委託仁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之運送契約書影本。 ㈢提出仁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再委託喬豐環球有限公司報關及運送之釋明資料。 ㈣提出仁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再委託大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運送貨物之釋明資料。 ㈤提出惠爾吉寶倉儲股份有限公司與仁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簽立倉儲有關係之釋明資料。 ㈥提出債務人仁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喬豐環球有限公司、大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侵占系爭洋酒或運送中將系爭洋酒毀損、滅失之釋明資料。 ㈦具體及特定本件原因事實為何?(不得以假設語氣陳述原因事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