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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8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64號

債權人
張文昌
債務人
鎰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美蘭發支付命令,請求其連帶給付票款,惟依債權人所提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以觀,支票之發票人皆為鎰勝有限公司,有公司大小章蓋章於其上;依退票理由單所載,吳美蘭為該公司之負責人,其於支票上緊鄰公司印鑑蓋章,依社會交易常態,係代表該公司簽發支票,而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債權人請求吳美蘭給付公司簽發之票款,並未盡釋明其請求之依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五、上列第二項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9年度司促字第11864號│├──┬────────────┬───────────┬───────────┬───────────┤│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支 票 號 碼││││新 臺 幣│││├──┼────────────┼───────────┼───────────┼───────────┤│001 │105年1月31日│300,000元 │105年2月1日 │FYA0000000│├──┼────────────┼───────────┼───────────┼───────────┤│002 │105年2月17日│300,000元 │105年2月17日│KN0000000 │└──┴────────────┴───────────┴───────────┴───────────┘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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