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869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69號
- 債 權 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債 務 人
- 興成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福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叁仟伍佰伍拾肆元,及其中⑴新臺幣陸拾叁萬捌仟伍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起,⑵新臺幣玖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