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8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70號
- 債權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債務人
- 富均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永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捌仟伍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