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0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66號
- 債權人
- 蔡志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蕭志明、劉淑芬、凱麗詩國際有限公司
、雅曼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係債權人對不同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依臺端所提出之新臺幣500,000元借款契約書所示,乙方連帶保證人凱麗詩國際有限公司並未於其契約書內蓋公司印文,請提出蓋有該公司印文之新臺幣500,000元借款契約書影本,若無法提出,應具狀撤回對債務人凱麗詩國際有限公司該金額之請求,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