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66號債 權 人 蔡志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蕭志明、劉淑芬、凱麗詩國際有限公司、雅曼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 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係債權人對不同債務人為分別請求, 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依臺端所提出之新臺幣500,000元借款契約書所示,乙方 連帶保證人凱麗詩國際有限公司並未於其契約書內蓋公司印文,請提出蓋有該公司印文之新臺幣500,000元借款契 約書影本,若無法提出,應具狀撤回對債務人凱麗詩國際有限公司該金額之請求,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