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0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66號
- 債權人
- 蔡志文
- 債務人
- 蕭志明
- 債務人
- 劉淑芬
- 債務人
- 凱麗詩國際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雅曼妮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前列凱麗詩國際有限公司、雅曼妮有限公司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劉淑芬
一、㈠債務人蕭志明、劉淑芬、凱麗詩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依借款總額以每百元日息九分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㈡債務人蕭志明、劉淑芬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依借款總額四成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㈢債務人蕭志明、劉淑芬、雅曼妮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貳拾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