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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0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67號

債權人
建智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薐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韶鈴、莆詰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聲請究為「起訴」或「支付命令」?如為後者;請更正請求標的及其數量內容(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並更正聲明㈡㈢內容。

㈢確認債務人「何韻鈴」之姓名是否有誤,(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影本正確名字為何「韶」鈴),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確認莆詰實業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㈤提出支票票號J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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