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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1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143號

債權人
童舶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港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港動吃鍋貳號分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港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港動吃鍋貳號分公司」抑或為「港動吃鍋貳號分公司」?並提出債務人港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港動吃鍋貳號分公司(統一編號:85107469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廖格港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如有誤繕債務人姓名,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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