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1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143號
- 債權人
- 童舶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港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港動吃鍋貳號分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港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港動吃鍋貳號分公司」抑或為「港動吃鍋貳號分公司」?並提出債務人港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港動吃鍋貳號分公司(統一編號:85107469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廖格港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如有誤繕債務人姓名,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