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429號債 權 人 楚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勝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阿爾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阿爾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設址於屏東縣屏東市,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 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