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6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19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賴暎泓
- 債務人
- 創新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俊豪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伍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其中①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肆佰叁拾陸元②新臺幣壹佰肆拾萬捌仟陸佰伍拾元③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陸佰壹拾玖元④新臺幣玖拾伍萬玖仟肆佰陸拾貳元自①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②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③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④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①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②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③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起④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