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6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45號
- 債權人
- 圓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靜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能輝貿易有限公司、陳國輝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4,820,296元」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積欠貨款金額4,820,696元不相符)
㈡請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陳國輝之請求權存在。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