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76號
- 債權人
- 楊維如
- 債務人
- 東太陽汽車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立勤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本件係純依票據關係請求,系爭本票載有到期日,債權人就本票到期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到期日前之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