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79號
- 債權人
- 何淑華
- 債務人
- 精銳鋼模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凱迪
人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