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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1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122號

債權人
三東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克銘
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僅列「蘇坤彰一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董事有王竣瑩、王彥心、蘇坤彰三人未合,是否應列三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附表一編號1至14之「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即退票日」之「日期」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記載日期均為退票日之翌日)。並提出更正後正確之附表。

㈢確認附表二編號7之發票日為「107年6月28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㈣附表二之11張支票及附表三編號1(票號JA1982536)支票,共計12張,若欲以票據關係請求,應經提示,請補正前開12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若未經提示,即無法主張依票據關係請求,倘前開金額欲另依票據以外之法律關係請求,請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請求利息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依據(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㈤確認附表三編號2至4未屆期之3張支票,是否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另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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