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1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125號
- 債權人
- 李永輝即仟貿五金行
- 債務人
- 佶鋐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𡍼清宗
人
一、債務人佶鋐工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依債權人所檢附之證物資料,均係其與佶鋐工業有限公司間交易行為,債權人並未釋明對𡍼清宗之請求依據,此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