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117號債 權 人 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弼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馨圓餐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馨圓餐飲有限公司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 附出貨單所示,客戶名稱為富鑫果菜-中科院,與債務人 馨圓餐飲有限公司不相符)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相對人為「當季商行」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