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1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117號
- 債權人
- 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弼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馨圓餐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馨圓餐飲有限公司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出貨單所示,客戶名稱為富鑫果菜-中科院,與債務人馨圓餐飲有限公司不相符)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相對人為「當季商行」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