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121號債 權 人 黃靜芬即鴻荃大展茶葉批發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宏仁即集茗園冷飲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債務人蔡宏仁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