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174號債 權 人 賴心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葉佳裕、李佳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 票) ㈡提出帳號057-001-009385為翰陽工程行葉佳裕之釋明資料。(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