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6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673號
- 債權人
- 許可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美慧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吳美慧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支票發票人為鴻裕企業有限公司不相符,而吳美慧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附表發票人為吳美慧是否有誤?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