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6 日
- 原告許可蓁、聲請對於債務人吳美慧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為吳美慧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支票發票人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673號債 權 人 許可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美慧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吳美慧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支票發票人為 鴻裕企業有限公司不相符,而吳美慧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附表發票人為吳美慧是否有誤?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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