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1號債 權 人 統領財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明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誠興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提出最新公所備查函影本,並確認債權人最新之主任委員即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正確。(債權人所提出之區公所備查 函為民國106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