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22號債 權 人 豪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南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八義小吃店即王金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單、簽收單)。 ㈡確認債務人「八義小吃店即王金裁」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 服務顯示八義小吃店之組織類型為合夥,王金裁僅為其負責人,本件債務人究為「八義小吃店」或「王金裁」?)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