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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
    施南榮

  • 原告
    豪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八桃小吃店即王金裁發支付命令,本院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
    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23號債 權 人 豪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南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八桃小吃店即王金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單、簽收單)。 ㈡確認債務人為「八桃小吃店即王金裁」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查詢服務顯示八桃小吃店之組織類型為合夥,王金裁僅為其負責人,本件債務人究為「八桃小吃店」或「王金裁」?)。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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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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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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