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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0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070號

債權人
巧禾數位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柏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綠冠能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章。

㈢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如:轉包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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