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0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070號
- 債權人
- 巧禾數位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柏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綠冠能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章。
㈢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如:轉包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