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0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070號債 權 人 巧禾數位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柏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綠冠能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章。 ㈢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㈣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如:轉包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