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2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240號
- 債權人
- 亞威草悟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雅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延滯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㈡確認對債務人林雅蓮扣除押金16,352元是否有誤?(因依狀附統一發票收據押金買受人非債務人林雅蓮)
㈢提出行政處理費1,900元之計算式及釋明資料。
㈣提出請求延滯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