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240號債 權 人 亞威草悟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雅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延滯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㈡確認對債務人林雅蓮扣除押金16,352元是否有誤?(因依狀附統一發票收據押金買受人非債務人林雅蓮) ㈢提出行政處理費1,900元之計算式及釋明資料。 ㈣提出請求延滯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