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371號債 權 人 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又亨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又亨國際有限公司業於109 年3月31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1774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 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 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