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491號債 權 人 蔡嘉翔即展嘉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晶璽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連帶給付之記載是否有誤? ㈡提出承攬契約書影本。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總工程款新臺幣「549.399元」 尚有工程款「349.399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請勿用小數點) ㈣提出總工程款新臺幣549,399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賴日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