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50號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林志遠即將鑫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叁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