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5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583號
- 債權人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集丞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請求標的及數量是否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抑或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因本件債務人為扣薪單位之第三人,僅得就收受移轉薪資命令後每月按比例支付與債權人,依聲請狀說明第5項所載,分配後金額為新台幣57,815元,若有誤繕,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