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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 原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集丞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
    應向債權人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583號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集丞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請求標的及數量是否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抑或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因本件債務人為扣薪單位之第三人,僅得就收受移轉薪資命令後每月按比例支付與債權人,依聲請狀說明第5項所載,分配後金額為新台幣57,815元,若有誤繕 ,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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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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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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