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740號債 權 人 卓泓宇 債 務 人 扭轉未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筱芸 人 一、債務人扭轉未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債權人聲請狀所述,債權人係受 僱於債務人扭轉未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林筱芸係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契約當事人,則債權人此部分請求並未釋明,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