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馬大元
- 原告東大不銹鋼門窗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富空間景觀設計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積欠貨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20號債 權 人 東大不銹鋼門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大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富空間景觀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積欠貨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㈡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 ㈢請求利息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依貨款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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