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1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20號
- 債權人
- 東大不銹鋼門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大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富空間景觀設計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債務人積欠貨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㈡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㈢請求利息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依貨款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6月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