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20號債 權 人 東大不銹鋼門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大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富空間景觀設計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債務人積欠貨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㈡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㈢請求利息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依貨款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6月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