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1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29號
- 債權人
- 福榮造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慶安
- 代理人
- 陳色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戴羽萱即笠林景觀設計行、戴仲民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戴羽萱、戴仲民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戴羽萱、戴仲民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對債務人戴仲民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依狀附銷貨單及銷貨憑單客戶名稱為笠林景觀設計行,而戴先生僅為連絡人)。
㈣提出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