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495號債 權 人 永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大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訂購加工鋼筋續接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 單、送貨單、簽收單)。 ㈡聲請狀記載督促程序費用由「相對人等連帶負擔」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債務人僅一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