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6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669號
- 債權人
- 金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宗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安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臺端聲請狀請求標的欄內僅敘明利息起算日,未載明計算之迄日,應具狀補呈利息計算之迄日。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㈡請提出債務人林安富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