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雷仲達、李仁杰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謝秋菊
- 被告晨豐工業有限公司法人、劉欣玫、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捌仟陸佰陸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702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謝秋菊 債 務 人 晨豐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仁杰 人 債 務 人 劉欣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捌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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