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7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791號
- 債權人
- 許榮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承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賴承洋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㈡提出億鴻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
㈢確認債務人為賴承洋是否有誤?(依狀附支票受款人為昇瀚工程有限公司,且蓋有禁止背書轉讓,此張支票兌付予昇瀚工程有限公司,非債務人賴承洋,請說明不一致之原因理由)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