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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79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791號

債權人
許榮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承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賴承洋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㈡提出億鴻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

㈢確認債務人為賴承洋是否有誤?(依狀附支票受款人為昇瀚工程有限公司,且蓋有禁止背書轉讓,此張支票兌付予昇瀚工程有限公司,非債務人賴承洋,請說明不一致之原因理由)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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