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791號債 權 人 許榮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承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賴承洋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 票、本票) ㈡提出億鴻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 ㈢確認債務人為賴承洋是否有誤?(依狀附支票受款人為昇 瀚工程有限公司,且蓋有禁止背書轉讓,此張支票兌付予昇瀚工程有限公司,非債務人賴承洋,請說明不一致之原因理由)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