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8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855號
- 債權人
- 浤大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岱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慶泰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民國108年8月22日、108年9月20日、108年10月21日、108年11月20日債務人租借高空作業車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或租借單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