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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85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855號

債權人
浤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岱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慶泰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民國108年8月22日、108年9月20日、108年10月21日、108年11月20日債務人租借高空作業車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或租借單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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