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9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41號
- 債權人
- 林新工程行即林振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輝公園尊邸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本件聲請金額為新台幣30,587元,惟其中新台幣4,312元為利息,依法不得重複計算利息,故若無法提出相關約定,債權人應更正本件支付命令之請求標的,並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民法第207條(複利)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㈡請提出債務人寶輝公園尊邸管理委員會之公所備查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