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41號債 權 人 林新工程行即林振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輝公園尊邸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本件聲請金額為新台幣30,587元,惟其中新台幣4,312元為利息,依法不得重複計算利息,故若無法提出相關 約定,債權人應更正本件支付命令之請求標的,並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 民法第207條(複利)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㈡請提出債務人寶輝公園尊邸管理委員會之公所備查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