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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9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41號

債權人
林新工程行即林振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輝公園尊邸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本件聲請金額為新台幣30,587元,惟其中新台幣4,312元為利息,依法不得重複計算利息,故若無法提出相關約定,債權人應更正本件支付命令之請求標的,並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民法第207條(複利)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㈡請提出債務人寶輝公園尊邸管理委員會之公所備查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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