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黃志祥
- 原告鋐闓企業社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春鴻營造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236號債 權 人 鋐闓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志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春鴻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記載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債務人僅一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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