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4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415號
- 債權人
- 嘉冠文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銳揚廣告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提出與債務人簽訂契約書影本或其他相關釋明資料以證明對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