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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6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647號

債權人
毅泰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加媁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熊秉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究為「直航租車」或「毅泰租車」?(因出租單所示車主公司為直航/毅泰租車)㈡提供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㈢提出維護費19,100元之收據或發票影本。㈣提出營業損失6天之釋明資料。

㈤提出超行駛里程738元之釋明資料。㈥請求利息年息12%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此項裁定已於109年6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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