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6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648號
- 債權人
- 陳永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朱培政即宏信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七張支票受款人為柯姍妮,且又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因此七張支票票據權利人為柯姍妮非陳永光)。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648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朱培政即宏信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七張支票受款人為柯姍妮,且又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因此七張支票票據權利人為柯姍妮非陳永光)。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