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103號債 權 人 陳華即華恩印刷設計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勝租屋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徐銘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永勝租屋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依狀附銷貨單所示,買受人為永勝資產與債務人 永勝租屋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㈡確認徐銘達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108年8月14日訂製印刷租賃定金收據金額為何? ㈣確認利息自民國107年10月1日起算是否有誤?(因四筆訂 製印刷品時間非同一時間)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