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26號債 權 人 環宇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泳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嘉誠、許美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林嘉「誠」】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確認債權人為環宇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因與 狀附切結書債務人應賠償予駿成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請補正正確債權人公司名稱、法定代理人、住 址及相符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