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329號債 權 人 曾國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葉沂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 ㈡確認債務人為葉沂溱是否有誤?(依附件支票所載,發票 人為亮瑩企業有限公司,債務人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