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329號債 權 人 曾國書 債 務 人 亮瑩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沂溱 人 一、債務人亮瑩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債權人檢附之票據,發票人為亮 瑩企業有限公司,葉沂溱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又票據上並無利息自支票發票日起算之記載,依票據法第124條準 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僅得請求自提示日即109年5月14日起之利息,是以,債權人就逾第一項請求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