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9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974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邱慧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暐翃有限公司、林采瑩、林鳳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是否對債務人暐翃有限公司請求?(因聲請狀所附借據所 載借款人為順田有限公司)。 ㈡提出債務人暐翃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以釋明順田有限公司更名為暐翃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