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001號債 權 人 施昭同 債 務 人 高乾奎 債 務 人 昶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男 債 務 人 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臺麟 一、㈠債務人高乾奎、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件附表一所示年息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上列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時,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㈡債務人高乾奎、昶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件附表二所示年息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上列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時,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