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3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314號
- 債權人
- 東山金鑽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雷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世界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雷毅為債權人東山金鑽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文件(如最新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㈡陳報已支付新臺幣9,083,2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